工信部網站10月11日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國土資源部、環境保護部、海關總署、稅務總局、工商總局、安全監管總局八部門聯合發布的《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方案》。
方案明確,各有關?。▍^、市)人民政府落實相關市、縣政府監管責任,組織有關部門要對稀土開采、生產、流通企業逐一核查,聯合查處稀土開采、生產、流通企業非法開采、買賣加工非法礦產品、偷逃稅費、非法產品異地開票等行為,有關重點稀土產區要根據專用發票及舉報等線索重點查辦2-3起典型案件。
對于非法稀土開采行為:重點核查稀土礦山開采及稅費繳納情況。嚴厲查處非法盜采、越界開采、超指標開采、環保未批先建等行為,取締非法開采(回收)礦點,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;追繳礦山開采企業未足額繳納的稀土增值稅、礦產資源稅及補償費等稅費;清理建設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,未經審批或手續不全的責令停產。
對于違法違規稀土生產行為:重點核查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執行生產總量控制計劃情況。對無計劃、超計劃生產企業,立即責令停產,相關企業不得申報國家相關資金支持項目,減少下一年度計劃;對無環評批復文件、安評備案文件或達不到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企業,立即責令停產整改,對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,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繳排污費;對收購非法稀土礦產品的,依法沒收非法稀土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;對未繳納增值稅的,應補繳增值稅,并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;對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,要求企業提供稀土礦產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,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;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的個人或企業要依法立案查處。
對于流通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:重點核查貿易企業買賣稀土礦產品情況。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產品的,依法沒收礦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;對未繳納增值稅的,應補繳增值稅,并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;對無法說明礦產品來源的,要求企業提供礦產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,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。
對于稀土出口企業產品來源情況: 按照產品生產鏈,核查稀土出口企業產品來源,直至礦產品源頭。若源頭為非法稀土礦產品,依法沒收出口產品及所涉各環節違法所得,并予以處罰;對相關環節存在偷漏增值稅、礦產資源稅的,由稅務部門追繳。
方案明確專項行動時間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。分三個階段:
自查階段:10月10日至11月25日
各?。▍^、市)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,認真核實稀土礦山、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來的生產、銷售數據等資料,到企業現場逐一核查,填寫核查表及匯總表(見附件2、3),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處理方案,于11月25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。
整改階段:11月26日至2015年1月31日
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,對存在問題的企業立即查處和責令整改,填寫核查整頓情況匯總表(見附件4)。查處及整改情況于2015年1月31日前函告工業和信息化部。
驗收總結: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
各地對本次專項行動進行驗收,對已完成整改的項目要對照整改方案核實驗收;對未完成整改和結案的,要說明理由并明確整改完成時間;對發現的失職瀆職、官商勾結行為,及時提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。各地于2015年3月31日前將總結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。
專項整治過程中,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中央媒體組成聯合檢查組,檢查各地專項行動進展情況,對涉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問題嚴重的案件進行掛牌督辦,對非法礦產品跨地區買賣案件進行協調追查。專項行動結束后,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本次專項行動情況報國務院。